高雄市96學年度新興高中國中部音樂班新生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 特殊教育法及藝術教育法相關規定。
(二)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6年3月28日高市教七字第0960011743號函。
二、目標
(一)早期發現具有音樂潛能之學生,施予有系統之音樂教育,充分發展其才能,以培植音樂
優秀人才。
(二)透過音樂認知、鑑賞及演奏活動,涵養學生之美感情操及健全人格。
(三)培養音樂才能優異之學生,以奠定我國文化建設之良好基礎。
三、錄取名額
一年級新生1班(男、女兼收),正取30名,備取若干名。惟成績未達標準者,不予錄取。
四、報名資格
(一)應為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
(二)應設籍高雄市,但不受學區限制。
(三)限報考西樂器者。
五、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限現場報名。
(二)報名時間:96年4月9、10日(星期一、二),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 (中午不休息)。
(三)報名地點:高雄市立新興高級中學,前棟四樓圖書館。
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18號,電話:07-2727127(特教組分機43;音樂班分機714)六、報名手續
(一)繳交報名表,如附件1。
(二)繳交音樂性向觀察推薦表,如附件2。
(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查驗後發還。
(四)繳交甄選費新台幣2800元整(含性向測驗甄選費400元及術科測驗甄選費2400元,
通過書面審查者得辦理退費)。
(五)繳交回郵信封一個(請寫姓名、住址、並貼足限時掛號郵資32元)。
(六)領取准考證。
七、書面審查放榜:96年4月17日(星期二)中午12:00以前,於新興高中網站榜示,未通過書面審查者,仍可參加甄選測驗。
八、甄選方式
(一)音樂性向測驗
1.本市國中音樂班性向測驗統一由新興高中承辦,術科測驗則分校辦理。如報考多校時,僅需報
名1校,繳交1次性向測驗費用即可,並以繳費學校核發之准考證應考音樂性向測驗。
2.甄選時間:96年4月21日(星期六)上午10時至11時10分。
3.甄選地點:新興高中(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18號),電話:2727127(特教組分機43)。
4.試場公布:試場位置圖於96年4月20日(星期五)下午3時張貼於新興高中玄關並公布於新興高中網站http://www.hhhs.kh.edu.tw。
(二)術科測驗
1.甄選時間:96年5月12日(星期六)8時20分至18時(詳見准考證)。
2.甄選地點:高雄市立新興高級中學。
3.試場公布:試場位置圖及甄選流程表於96年5月11日(星期五)下午3時張貼於新興高中玄關並公布於新興高中網站http://www.hhhs.kh.edu.tw。
九、術科測驗項目及注意事項
(一)音樂基本能力測驗(佔總成績 30 %):
1.視唱10 %。
2.聽寫10 %。
3.樂理10 %(包括音樂常識、音程、音階、移調、轉調)。
(二)樂器測驗(佔總成績 70 %,範圍如附表):
1.樂器測驗包括兩種自選樂器,第一自選樂器佔總成績50 % ,第二自選樂器佔總成
績20 %。
2.第一自選樂器為鋼琴者,另選管弦樂器、打擊樂器為第二自選樂器;
第一自選樂器為管弦樂器、打擊樂器者,第二自選樂器為鋼琴。
3.自選樂器種類包括鋼琴、弦樂器(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豎琴)、
管樂器(長笛、單簧管、雙簧管、低音管、法國號、小號、長號)、打擊樂器。
4.術科測驗一律背譜,任何樂曲不得反覆。
5.鋼琴、打擊樂器由本校提供,其他樂器及必用附件物品請自備。
6.自備伴奏。
7.打擊樂器考生自備自選曲譜各7份,於應考時繳交。
十、錄取標準
(一)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科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個人前三名,經鑑定委員會書面審查通過者,優先錄取。
(二)音樂性向測驗結果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者,依術科測驗總成績擇優錄取。
(三)若有餘額,則由音樂性向測驗結果得分未達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者,其術科測驗總成績優異者,擇優錄取。
(四)術科總成績相同時,依序按第一自選樂器、第二自選樂器、聽寫、樂理、視唱成績擇優錄取。
十一、放榜:錄取名單於96年5月14日(星期一)下午4時前,在本校榜示並公布於本校網站 http://www.hhhs.kh.edu.tw,並寄發成績單。
十二、成績複查
考生自接獲成績通知單日起,如對成績有疑義者,可向本校甄選委員會(輔導室)申請複查,申請書應於96年5月17日(星期四)前寄出(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複查須備妥成績通知單影本、複查申請書(內詳填科目及分數)及限時信封一個。
十三、報到
(一)正取生於96年5月21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止,攜帶成績通知單至本校音樂班辦公室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資格,由備取生依甄選成績遞補,不得異議。
(二)備取生於96年5月21日(星期一)下午14時至17時止,攜帶成績通知單及「備取生遞補意願書」至本校輔導室辦妥備取生遞補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遞補資格。
十四、其他
(一)採集中式教學。
(二)本校音樂班每週一節個別主修課程所需鐘點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餘未列入簡章而
另增列之課程,其鐘點費悉由家長自行負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政府補助。
(三)若原就讀本校音樂班,因故轉學,又欲轉回原班時,須另參加下一學年之插班考試,方能入班。
(四)術科測驗甄選範圍詳列於附表。
十五、本簡章陳教育局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由鑑定委員會討論決議之。
- Feb 14 Sat 2009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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